相邻权侵权纠纷证据有哪些?
相邻权侵权纠纷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房产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
2. 施工合同、工程图纸、施工许可证等材料,证明施工方有合法的施工资质。
3. 现场照片、视频等材料,证明相邻权被侵害的事实和程度。
4. 相邻权登记文件、规划图纸等材料,证明相邻权的归属和使用情况。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例如专家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上证据材料仅供参考,具体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收集和整理。
相邻关系纠纷包括哪些
相邻关系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通风、采光、通行等传统相邻关系纠纷;
(二)以管线铺设等诉求为代表的空间相邻关系纠纷;
(三)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纠纷;
(四)相邻环保纠纷;
(五)相邻权利人扩张解释现行法所致的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根据《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根据《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土地相邻关系起诉状
起诉状应包括:
1、原告被告身份信息;
2、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3、证据、证人等信息。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等法律之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
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形成相邻通行权。
一般来说,相邻一方的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达到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达公用通道。
相邻通行权是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相邻土地权利人必须为通行权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民事立法对此无不加以明确认可。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耕地的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7)相邻安全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
1、用排水相邻关系。用排水相邻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用水和排水两方面。
2、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通行权,是指相邻一方因建筑物别无其他通道,或者土地在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有通过邻地的权利。
3、修建与铺设管线的相邻关系。
4、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
5、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排放相邻关系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处理。
6、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86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原则
处理相邻权纠纷关系,应遵循三项法定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如何认识相邻关系的实质
相邻关系:是以相邻不动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相邻权是法定相邻关系的内容要素之一,它与相邻关系因各具独特的内涵而界限清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也不是同一位阶的概念,学界所述二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德国分别立法模式下法定相邻权与意定地役权之区别。
什么是相邻关系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即可行使,其设置的目的是为调节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相邻权虽然具有法定性和无偿性,但相邻权人如果在行使相邻权的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害,相邻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邻关系纠纷怎么处理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
(一)首先,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之间的争端。
(二)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三)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02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则:
1、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4、有利生产;
5、方便生活;
6、团结互助;
7、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