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特种设备目录清单查询 2021特种设备目录清单表

2021特种设备目录清单?

1.电工作业

包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焊接作业

包含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

包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包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包含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包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包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包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包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特种设备目录中叉车的范围?

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

叉车是指对成件托盘货物进行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重物搬运作业的各种轮式搬运车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10称为工业车辆,属于物料搬运机械,广泛应用于车站、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各国民经济部门,是机械化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的高效设备。自行式叉车出现于1917年。

特种设备强检器具目录?

一、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鼓励各地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方式、强检范围及说明见《目录》。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止。

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特种设备八大类?

特种设备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公路工程特种设备目录?

公路工程所用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目录的分类是怎么样的?

分为两类:

1、承压类特种设备;

2、机电类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分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主要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目录主要包含哪几类?

特种设备目录包含10个种类、49个类别、99个品种。种类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元件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附件依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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